1. 总则
1.1 目的
【资料图】
为加强和规范农牧区客运经营管理,切实提高运输服务水平,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建制村通客车工作,促进农牧区客运事业发展,特制定《青海省农牧区客运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区客运的服务活动,是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行为规范。
1.3 原则
农牧区客运服务应坚持地方政府主导,兼顾地方财政承担能力、运输企业运营效益和农牧民群众承受能力,合理选择农牧区客运运输组织模式;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农牧民群众出行需求为目标,客车通达村委会、牧委会、生态移民集中居住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均可视为通客车;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地方人口分布、农牧民出行习惯、地方财政支持情况,合理采用农牧区客运班线运输、区域经营运输、定制运输、预约响应运输、城市公交延伸运输、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输等方式开通农牧区客运;坚持安全第一,强化对农牧区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200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DB63/T 1561 道路班车客运服务规范。
•DB63/T 1569 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
3. 术语定义
3.1 农牧区客运
经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运行于各县(市、区)城区与乡镇之间、城区与建制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建制村之间、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服务于农牧区居民日常基本出行的公共运输服务;主要包括班线运输、区域经营运输、定制运输、预约响应运输、城市公交延伸运输、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输等模式。
3.2 农牧区客运班线运输
实行定站点、定线路、定班次运行的农牧区客运运输组织模式。
3.3 农牧区客运区域经营运输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自主确定运力投放、运行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停靠站点的农牧区客运运输组织模式。
3.4 农牧区客运定制运输
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根据乘客特定集中出行需求,实施特定线路农牧区客运的运输组织模式。
3.5 农牧区客运预约响应运输
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利用电话或网络等预约方式,受理农牧区客运运输业务,按照双方约定实现个性化需求的农牧区客运运输组织模式。
3.6 城市公交延伸运输
城市公交自城市向城市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乡镇或建制村延伸公交服务的农牧区客运运输组织模式。
3.7 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输
将城市到农牧区或农牧区之间的客运班线,按照公交运营模式,定时间、定站点、定线路、定班次运营的农牧区客运运输组织模式。
4. 农牧区客运运输组织
4.1 农牧区客运经营许可
从事农牧区客运经营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农牧区客运经营许可。
4.2 组织模式
4.2.1 出行需求相对充足、客流量相对较大、分布相对均衡的农牧区区域宜开行农牧区客运班线运输;有省际、市际、县际班线途经的农牧区建制村宜结合客运班线完成农牧区客运服务。
4.2.2 出行需求总体相对较大,但出行数量、出行区域、出行时间分布不均衡的农牧区宜开行区域经营运输。
4.2.3 因寄宿制学校学生回家、返校和农牧民群众赶集等原因,存在特定集中出行需求的农牧区宜开行定制运输。
4.2.4 以城市为起讫点,出行需求相对充足、客流量较大、且分布集中的农牧区区域宜开行城市公交延伸运输。
4.2.5 路况相对较好的城市或乡镇周边、且运输路径途径乡村较多,出行需求相对充足、客流量较大、且分布集中的农牧区区域宜开行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输。
4.2.6 出行需求小、出行数量少、出行时间不固定、出行区域不集中的农牧区区域宜开行预约响应运输。
4.3 客运站点
4.3.1 农牧区客运应当根据运营需要,合理设置客运站、停靠站、招呼站。各县(市、区)宜将农牧区客运纳入城区客运站或公交站组织管理;乡镇宜设置乡镇运输服务站;未设置乡镇运输服务站的乡镇、建制村应设置停靠站或招呼站,停靠站应设置港湾式候车亭等设施并公告通村客车相关信息,招呼站应设置乘车信息公告牌公告通村客车相关信息,公告牌中文部分应采用简写字体,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4.3.2 等级客运站应公示进出站客运车辆的班线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间隔时间、首班和末班的发车时间、票价信息、季节或临时性的调整情况及监督服务电话。
4.3.3 停靠站、招呼站应距村委会、牧委会或村民集中居住地2公里以内,并按照实际情况公告站点名称、服务方式、发班频次、到站时间、经营人名称、经营人联系电话、经营车辆联系电话、服务价格、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4.3.4 建制村宜结合实际设置农牧区客运服务站,负责组织农牧民群众集中出行,农牧区客运服务站宜设置在已建成的农村电商服务站或村委会、牧委会、小卖部等驻地,便于农牧民群众集中乘车。
4.3.5 农牧区客运站、招呼站、停靠站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
4.4 经营车辆
4.4.1 农牧区客运经营车辆运输服务应符合青海省《道路班车客运服务规范》要求。
4.4.2 农牧区客运班线运输、定制运输、区域经营运输、预约响应运输经营车辆车型和技术等级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原则上应采用符合运营要求的7座及以上客车,在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5座客车。
4.4.3 城市公交延伸运输经营车辆车型和技术等级应符合城市公交车辆要求,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营车辆车型和技术等级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4.4.4 班线运输、公交化运输、定制运输、区域经营运输、预约响应运输的经营车辆应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车辆可开展区域性经营和预约响应式农牧区客运运输服务。
4.4.5 班线运输、定制运输、区域经营运输、公交化运输的经营车辆应按照辖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实行统一的线路编码和外观标识,在车辆适合位置标明运营路线、票价及服务监督电话等。经营预约响应运输的车辆应按照辖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实行统一外观标识。
4.4.6 农牧区客运经营车辆应保持车内卫生良好、车身外表整洁、标志标识清晰。
4.5 信息服务
4.5.1 农牧区客运线路、站点、时刻和票价发生变化时,应提前5天进行公告,并在实施前更新相应公告信息,必要时在媒体公布。
4.5.2 鼓励采用移动终端、网站、APP、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告农牧区客运信息服务。
5. 农牧区客运经营者
5.1 农牧区客运经营者是指取得农牧区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
5.2 农牧区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运输经营范围内,不得超范围运营。
5.3 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应当合法、规范经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3.1 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应当合法运输,为旅客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输经营,不得甩客、欺客、宰客,因车辆技术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应当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但不得重复收费。
5.3.2 农牧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者应按核定的站点、线路、班次运行。
5.3.3 农牧区客运区域经营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运力、站点、线路、班次运行。
5.3.4 农牧区客运预约响应运输经营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接受预约并及时作出响应,应确保预约渠道畅通、运输价格合理。达成运输约定后,应根据运输约定合理调配运力资源,按照预约的地点、时间、价格和线路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无故取消已达成的运输约定,因故不能完成运输服务的应及时告知乘客,并采取更换车辆等措施完成约定的运输服务。
5.3.5 城市公交延伸运输、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线路、班次、时间和站点运行。
5.4 城市公交延伸运输、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和免票的旅客。
5.5 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应建立运营线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工作台账,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5.6 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查处机制,落实专人负责。
5.7 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6. 农牧区客运司乘人员
6.1 农牧区客运司乘人员是指从事农牧区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和乘务员。
6.2 从事农牧区客运班线运输、农牧区客运区域经营运输、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输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应符合《青海省道路班车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6.3 从事农牧区客运班线运输、区域经营运输、定制运输、公交化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道路客运从业资格。从事城市公交延伸运输的驾驶员可按照公交驾驶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农牧区客运预约响应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道路客运从业资格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7. 农牧区客运安全
7.1 农牧区客运企业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安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2 农牧区客运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7.3 农牧区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4 农牧区客运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
7.5 农牧区客运经营车辆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时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7.6 农牧区客运车辆不得在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8. 实施、考核与监督
8.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8.2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和执法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农牧区客运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
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青海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农牧区客运企业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对农牧区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9. 附则
9.1 本规范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9.2 本规范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供稿)
《青海日报》(2023年02月28日 第8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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